清新区市场和房产管理中心控烟管理制度
第一条 为了控制烟草危害,保障职工身心健康,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,依据爱国卫生以及单位相关规定,结合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,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。
第三条 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:
(一)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;
(二)所有档案室、资料室;
(三)公共餐厅;
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。
第四条 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,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,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,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。
第五条 人秘股负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,并履行以下公共场所禁烟制度:
1. 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;
2.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;
3. 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;
第六条 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吸烟者禁止吸烟;
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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